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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校企合作委托培养合同书(样本)
供稿单位:黑龙江科技大学     发布日期:2024-05-11     点击数:136735

委托联合培养定向就业本科生

 

黑龙江龙煤XX公司 

 

 

 

 

 

 

 

 

 

专业                

 

班级                

 

姓名                

 

 

20249  

 

 

 

 

委托联合培养定向就业本科生合同书

 

甲方:黑龙江龙煤XXXX公司

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黑龙江科技大学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浦源路2468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所学专业:                    

学号:                    级: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推进煤城转型发展要求,贯彻省教育厅《助推煤城转型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黑教发函[2019]135号),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落实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培养所需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丙方同意成为甲方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对象。甲、乙、丙三方在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须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本科录取标准和条件,在明确本合同内容并同意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后,被乙方录取的考生。

第二条 培养期为20249月至20287月,为期4年。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对丙方实施校企联合培养。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义务及权利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甲方的责任、义务、权利如下:

1.甲方承担丙方的龙煤培养费和校方培养费,其中校方培养费5000元/年(学费4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2.甲方在丙方取得乙方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负责在本企业为丙方提供就业岗位。

3.甲方全程参与丙方的培养,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和培养体系的构建,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兼职任教,开展专题讲座,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设计等。同时,甲方为丙方在企业一线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安排优秀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给予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丙方提升专业能力。

4.甲方培养过程中所发生的培养费统称为龙煤培养费,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丙方配备实习指导教员所产生的薪酬、差旅费;丙方在乙方就读期间的学费、奖助学金;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所产生的食宿费、场地使用费、设备使用费,以及实习耗材、实习补助等。

5.甲方设立龙煤奖助学金,鼓励丙方刻苦学习,激励丙方提升专业能力。

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年/生,覆盖同年级学生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1500元/年/生,覆盖同年级学生人数的6%;三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覆盖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0%。

助学金:500元/年/生,覆盖全体学生。

根据招生人数,甲方将奖助学金在学生入学的当年存入乙方账户甲乙双方在年度末依据相应的奖助学金发放办法为学生发放。

6.按照校企联合培养的原则,甲方有权了解丙方在乙方培养期间的学习及日常表现等信息并在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3约定的责任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义务及权利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乙方的责任、义务、权利如下:

1.乙方按甲方所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配备师资力量,为丙方培养提供教育资源。

2.乙方在丙方培养过程中,注重品德塑造,强化能力培养,内化“我是龙煤人”理念,打造“素质高、肯吃苦,技术精、能力强,能扎根、爱龙煤”的人才培养特色。

3.乙方为丙方培养配备业务精、能力强的管理干部和优秀师,并为甲方到乙方参与丙方培养的人员提供便利和支持。

4.乙方为丙方培养集中安排相对独立的教学和生活场所。

5.乙方应遵循现代产业学院建设要求,丙方培养过程中,依据甲方需要,配合甲方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丙方的责任、义务及权利

1.丙方在校期间,除享有甲方提供的奖助学金等待遇之外,在乙方同时享受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相同的奖助学金、评优评奖等待遇。

2.丙方在校期间自觉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在校期间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不遵守学校校规校纪受到两次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乙方有权责令丙方做退学处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丙方未经甲方允许,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

4.丙方在乙方学习期满,有考取研究生意愿,并考取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须在甲乙两方共同审验同意后,另行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否则,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丙方毕业后依约到甲方就业,首次劳动服务合同期为8年,期间享受甲方规定的岗位待遇。

6.丙方须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如丙方违约,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丙方按照乙方人才培养方案到甲方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须遵守甲方和乙方的管理要求,无故不参加实习活动的将按照违约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均明晰、认同、接受下列约定

1.本合同的签订,仅为约定各方委托培养定向就业的相关事项。

2.本合同签订之时,若丙方未满18周岁,须由丙方法定监护人与丙方共同签字。

3.丙方在乙方就读期间,不因本合同与甲方构成任何形式或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或隶属关系。

4.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侵权人对丙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对丙方无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5.丙方对他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乙方对受害方不负任何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丙方毕业后,按约安排丙方工作。由于甲方原因超过6个月未安排丙方就业,甲方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给丙方生活费用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解除时,丙方无需返还甲方所支付的培养费

2.除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方未经三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约定培养期内单方废止本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付齐丙方4年的培养费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因乙方未尽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责任导致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不能实现乙方应向甲方退还为丙方支付的培养费,同时赔偿甲方的培养损失。

第十条 丙方违约责任

1.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期毕业,超出4年培养期外的费用全部由丙方自理,同时丙方仍需履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无法继续履行丙方须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第4约定的违约金

2.丙方未经甲方允许,在校期间转学、转专业的或因丙方自身原因中途退学的,丙方须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第4项约定的违约金。

3.丙方毕业后不按合同约定到甲方就业发生违约的,须经甲方领导集体研究审定,报龙煤集团批准后,方可进入违约办理程序。龙煤集团批准同意解约的,丙方须在缴纳合同第十条第4约定的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解除合同。

4.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4项、第十条第1项、第十条第2项、第十条第5项约定时,除了退还甲方为丙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培养费和龙煤培养费之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人才重新培养一个周期的费用,及因丙方违约导致龙煤集团人才需求空缺所造成的损失之和。

因人才需求空缺所造成的年度损失,按丙方在校期间龙煤集团年度人均税前利润计算。年度人均税前利润,以审计机构确认的龙煤集团财务报表为准。

若遇学费、住宿费调增调减,违约金标准同步升降。

5.丙方到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中途违约的,除按第十条第4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剩余服务期限向赔偿甲方因人才需求空缺所造成的损失。

剩余服务期限为约定的服务期限扣除已服务期限。

因人才需求空缺所造成的损失,按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龙煤集团年度人均税前利润计算。

龙煤集团年度人均税前利润,以审计机构确认的龙煤集团财务报表为准。

6.如丙方有以上任一违约行为时,甲乙两方为责任追究主体,由甲乙两方根据丙方违约行为发生时段,将丙方违约行为形成现实表现鉴定,装入丙方学生档案,并依法主张权利。在依法追究丙方违约责任的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将丙方的违约行为记入其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1.本合同约定的培养期为20249月至20287月期间因省政府批复的校方培养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按省政府批复的费用标准执行。

2.丙方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无法按时毕业或无法按约到甲方就业时,丙方的违约责任由三方协商。

3.丙方毕业后,丙方的派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毕业证、学位证书、学生档案,由乙方统一移交给甲方。

4.丙方入学后应征入伍服兵役,乙方应当保留丙方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间本合同中止履行。丙方退役后不能复学或复学后本合同届时已无履行必要时,本合同解除,丙方仅需退还甲方为其已付的全部培养费,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保全费等)、律师费、诉讼担保服务费用、交通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培养期间,丙方确认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浦源路2468号; 邮编:150022

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             

丙方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应在7日内通过乙方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发生纠纷时,甲方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将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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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已仔细阅读以上所列条款,确认无误签字盖章。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章)         乙方法人代表(章)

(单位章)20249          (单位章)20249  

 

丙方签字(指印)        丙方监护人签字(指印):

20249                     20249